河南省移动通信公司7月中旬曾公告说:从7月1日起,河南省将统一增加手机主叫号码显示功能(即俗语说的“来电显示”)收费项目,标准是每月每户6元,其中郑州地区从7月21日起收取。不愿交纳此项费用的用户,可以通知1860关闭此项功能。
本来免费的“来电显示”,现在却要收费。此举在郑州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和质疑,许多手机用户向新闻媒体进行投诉。
河南省移动通信公司随即出面解释:增加“来电显示”收费项目,是依据信息产业部5月16日下发的《关于调整部分移动电话资费的通知》。该《通知》要求,此项收费的上限是每月10元。作为企业,他们只能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少许变更,而对是否执行没有选择的余地。经过与河南省物价局协商,根据河南自身的情况,才将收费标准定为每月6元。
河南省移动通信公司有关人士还表示:因为时间仓促,宣传解释不到位,引起了部分手机用户的误解,他们对此深表歉意。
河南新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华、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静却认为:“这根本不是什么误不误解的问题,而是该收费项目是否合理、合法的问题。”
两位律师认为:第一,“来电显示”收费没有法律依据。根据《价格法》,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,“来电显示”既不是商品,也不是一项独立的服务,不能单独收费。用户在购买手机入网时,交纳入网费,以后每月交纳月租费和高于普通市话的通话费,“来电显示”是作为移动通信公司提供的一揽子服务中的一项功能,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,移动通信公司也告诉用户“来电显示”是手机的基本服务功能之一(电信部门出售的手机使用说明书上对此也有说明)。因此,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,已经支付过了,不能把它从整体服务中肢解开来,单独另行收费。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,就像电视机本来就有遥控功能,它是整个电视机功能的一部分,你不能因为想提价,就把电视机的遥控功能单列出来,进行收费。
第二,增加“来电显示”收费项目,是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。手机用户在办理入网时,就与电信部门建立了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服务合同。双方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有明确的约定,其中并无“来电显示”收费项目。
《合同法》第八条规定: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。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护。因此,电信部门单方增加“来电显示”收费项目,是对原合同条款的擅自变更,因为没得到用户的认可,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,用户可拒绝交纳。
第三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有关规定,即便“来电显示”是一项独立的服务项目,在消费者办理手机入网手续时,移动通信公司就应该明确告知此项服务功能收费,否则,就侵害了消费者的“知情权”,消费者可拒绝交纳。
第四,河南省移动通信公司增加“来电显示”收费项目,依据的是信息产业部的《通知》,但《通知》充其量只是一个行业规章,其内容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。移动通信部门不能以此作为单方擅自变更合同的依据。退一步讲,即使有了《通知》,也应该只是对新入网的用户有约束力,因为新用户对收费项目是明知和认可的。
田华、赵静律师认为,移动通信公司敢于收取如此不合理的费用,显然是垄断部门的垄断思想作怪,是在依靠其垄断地位牟取暴利,侵害广大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。
他们指出,最近有消息说,1998年以来的两年内,电信行业向全国用户违法收取资费21.7亿元,可见作为垄断行业的电信部门是如何霸道和无理。前不久,人们长期呼吁的3分钟计费改为1分钟计费刚有点眉目,电信部门又说要搞什么“呼叫建立费”,市话费用将从3分钟0.18元变成0.3元。会不会是明降暗升的把戏?刚刚风闻手机单项收费年底有望,这边移动通信公司就搞了个“来电显示”收费。每个用户每月6元,一年就是72元。这样下来,全国有多少手机用户?移动通信公司由此可获得多少不合理利润?